条款和条件
这些条款和条件是 AMERICAN CRANE & TRACTOR PARTS, INC.(“卖方”)销售的所有产品的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与提交给卖方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的条款和条件有任何不同,则这些条款和条件将被解释为反要约,而不是对采购订单的接受,除非买方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这将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若买方未能在收到这些条款和条件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或买方付款并收到产品交付后,则视为买方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
1.付款条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卖方产品的付款应在发票或装运单日期起 30 天内以美元支付。逾期付款将收取每月 1.5% 的逾期付款费,或法律允许的最高金额(以较低者为准)。买方应向卖方承担所有合理的催收费用和其他强制执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
2.装运和交付。 卖方产品的交付方式为卖方仓库工厂交货(《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任何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短缺或损坏而提出的索赔必须由买方直接向承运人提出。尽管卖方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维持交货日期,但所有发货日期都是大概日期,不保证。卖方保留分批发货的权利。
3.退货政策。 退货前必须获得事先批准和书面授权号。未经事先批准和书面授权号的退货将不予接受。退回以获得退款的产品必须是全新且包装在原包装箱或板条箱中(二手、停产和某些定制产品不能退回以获得退款)。所有退货的运费必须预付。
4. 保修。 卖方保证其所有产品在下述期限和条件下不出现材料和工艺缺陷:
- 新产品: 自本日起六个月或制造商保修期(以较长者为准)。如果购买者或其他用户未按照制造商描述的操作规范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正确使用产品,则本保修无效。
- 翻新或重建的组件: 自本日起六个月内。如果买方或其他用户未能 (i) 安装新的油冷却器并彻底清洁油系统,(ii) 由经过工厂培训的技工安装组件,(iii) 在安装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检查泵压力和变矩器入口和出口压力,或 (iv) 在油样卡上记录所有压力并在 50 小时和 200 小时或 30 天和 90 天(以先到者为准)采集油样,则本保修将对所有新零件、翻新零件、组装部件和主要部件交换产品失效。
- 底盘部件: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个月或自交货之日起 1,200 个工作小时(以先到者为准)。保修范围仅限于链条、滚轮、履带板、链轮、惰轮和紧固件。如果买方或其他用户 (i) 未将履带链安装到专门用于机器运行表面的履带板,以及 (ii) 未将履带组安装在底盘组件磨损未超过设备制造商建议的正常使用期限的机器上,或 (iii) 在高冲击力的施工现场和条件下使用履带组,例如含有超过 35% 石英的干燥和浇水土壤、岩石土壤、林业工程、拆除等,则本保修无效。链轮、段和履带板仅针对破损提供保修。
卖方将自行决定维修、更换、退款或按比例退款,卖方确定在保修期内有缺陷的任何产品,但须遵守上述条件,并根据上述退货政策退回产品。被更换的缺陷产品将成为卖方的财产。上述内容是买方在提出保修索赔时的唯一和专属救济。卖方或其任何关联方均不对卖方的产品做出任何进一步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侵权、适销性或针对任何特定用途的适用性。
5. 救济和责任的限制。 卖方在本条款和条件下或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其他事项下承担的全部责任(无论是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任何保证责任、疏忽责任或其他责任)不得超过引起索赔且买方已支付的产品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卖方或其任何关联方均不对特殊、偶发、间接、依赖、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润损失、替代设备租赁或其他商业损失。
6. 履行义务的免责。 卖方不对因天灾、买方行为、战争(无论是否宣布)、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行为、火灾、天气、破坏、罢工、劳工或民间骚乱、政府要求、限制、法律、法规或命令、公用事业或交通中断或延误、供应商违约或无法获得必要的材料或服务、禁运、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任何其他类似或不同的事件或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7. 适用法律和地点。 本条款和条件将受堪萨斯州法律管辖,并根据堪萨斯州法律进行解释、解读和执行,而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因本条款和条件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或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其他争议,将仅由位于堪萨斯州怀恩多特县的州法院或位于堪萨斯州地区的联邦法院裁决,双方同意接受这些法院的管辖。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适用。
8.出口管制。 买方承认卖方销售的产品和相关技术受美国及买方所在地或产品供应地的司法管辖区适用的进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法律、法规、命令和要求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15 CFR 第 730 至 774 部分)和外国资产管制条例(31 CFR 第 500 至 598 部分)。买方同意,除遵守上述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和要求外,其不会使用、转让、放行、转移、转运、进口、出口或再出口产品和相关技术。如果买方违反任何适用的进出口管制或贸易制裁法律、法规、命令或要求,买方将赔偿、辩护并使卖方免受损害,并且卖方可以立即且无需通知即终止任何产品销售或与买方的任何业务安排或关系。
9.完整协议。 本条款和条件包含双方就产品销售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和同期就产品销售达成的明示或暗示、口头或书面协议和谅解、诱导或条件。本条款和条件的明示条款和条件控制并取代任何与本条款和条件不一致的履行或交易惯例。
10. 修正。 本条款和条件仅可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书进行修改、取代或放弃,或在放弃遵守的情况下,由放弃遵守的一方进行修改、取代或放弃。
11. 不放弃。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构成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对任何一次违约的放弃并不构成对任何后续或其他违约的放弃。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均不妨碍进一步或全部行使。
12. 可分割性。 本条款和条件将被视为可分割,本条款和条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会影响本条款和条件中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3. 补救措施。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就一方未能遵守本条款和条件所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并不具有排他性,行使这些权利和补救措施并不构成对补救措施的选择,并且受害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寻求法律或衡平法上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4. 约束力、任务。 本条款和条件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受让人、继承人和个人代表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委托或转移给第三方。
15. 无第三方受益人。 这些条款和条件仅用于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获准的受让人、继承人和个人代表的利益,各方无意将第三方受益人权利授予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